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面向全院全日制研究生,委培、定向、在职研究生除外,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已通过中期检查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申请者除必须满足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及成果显著,已取得公开发表(含已接收)的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获奖等)。
第三条 在校期间,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得参评
1.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2.学习成绩中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3.中期考核没有按期完成者;
4.寝室卫生不及格的责任者及寝室有违章记录者;
5.违反校纪校规者;
6.违反学校安全条例及规定者;
7.因违纪受到学校及社会上各类处分者。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按计分规则累计总分,按学校所给的评奖比例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交班级评议、推荐后,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2.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3.按学校下达名额数的120%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并按推荐顺序排名。
4.组织公开答辩(参加答辩的同学必须从自己在研究生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科研、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平时生活、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陈述)。
工作小组根据答辩情况确定入选名单。
5.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名单及相关成果和依据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结果汇总并填写相关表格报学校。
6.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汇总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交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化工学院
2013年6月19日